高三补课机构 北京,打工男子为筹集赌资,找陌生女店主借钱,竟然成功借走9万多元,目前该男子已被法院判处刑罚。 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当天中午,男子任某来到一家烟酒店,一进门就直接找到店主曹女士,跟曹女士商量借1万元钱。曹女士开始想着我又不认识你,你拿了钱跑了我找谁去?当然不肯借。 但任某说就借一小会儿,人也不走,就倒个账还信用卡,完了给200元。曹女士见有利可图,就转给任某了1万元。 没一会儿,任某真的连本带息还给曹女士10200元。随后,任某又跟曹女士说,你再借我3万元,跟前面一样,我给你600元利息。 有了前面的经历,曹女士就又转给他3万元。这次任某也很守信用,没一会儿就又连本带息还给了曹女士。之后,他就离开了烟酒店。 到了下午,任某又来到这家店,说信用卡还差6万元,等还完了,就刷出来还给曹女士,还给利息,曹女士就又转了6万元。任某坐在店里玩手机,但是过了2个小时都没还钱。 曹女士向任某催要,任某说不好意思,耽误你时间了,先给你转300元补偿一下,可还差10600元,你再借我点,还完就给你。曹女士又拿丈夫手机,给他转了钱。 结果当天直到深夜,任某也没还钱。曹女士才报了警。 事后查明,任某痴迷赌博,多次这么干,已经两次被判刑。当月,他就从3家店里,“借走”共9万元钱。 对于这个事件,不少网友的看法是曹女士胆子太大了,不认识就敢借钱给别人。还有不少人说,任某的行为是借钱,经济纠纷,最多就是法院起诉,怎么能算诈骗呢? 我只能说,有些网友这是比检察院、法院都懂法啊!什么话都敢说。看来还真有些人的意识里,就认为凭本事借的钱,凭啥还呢? 一、借钱不还一定不构成犯罪? 确实,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都有这样一种意识,认为借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又没有说不还,怎么能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呢? 但这种观念其实是存在问题的。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 由于在诈骗罪里,行为人要想获得他人钱财,必然需要通过一定的诈骗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这里的诈骗手段,绝大部分时候,都是要让被害人相信是一种合法行为的。 所以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当然不是看行为人虚构的这个理由是否合法,而是看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行为人虚构的理由是各种各样的,可以是以假充真,当然也可以是以借的名义。 而在诈骗犯罪里,有一种类型就叫做借贷型诈骗,就是以借贷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 借贷型诈骗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区别的关键还是那两点:1、借贷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借了就没想还,想的是把别人的钱据为己有。而普通民间借贷没有这个目的,借了是准备还的。2、借贷型诈骗中具有诈骗行为,就是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这两点区别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根本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任某虚构自己需要倒钱还信用卡,还完了就可以重新刷出来还给曹女士的事实,实际上是为了赌博。这就是一种虚构事实。而且,他明知自己没有还钱能力,要是赌博输了,更根本就不可能还钱,所以借钱的时候,就是想非法把曹女士的钱据为己有。 因此,他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借贷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二、任某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有3个量刑档次。其中,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在北京是指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 任某诈骗了9万多元,还不够10万元,就应当在这个量刑档次中量刑。 同时,由于他之前已经因为诈骗罪被判处了一年多的有期徒刑,出狱后没一年就再次作案,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他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 最后,必须要说,这真是一件经典的诈骗案件。 之所以说经典,是任某诈骗的套路,和绝大多数诈骗一样,都是从小到大,从小钱开始,先给被害人一点好处,获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再越来越多,到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开始收网,拿了就不还了。 所以,预防诈骗,可能除了提高警惕性以外,不贪也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家子说法 图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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