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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百科网 2021-07-29 450 10

秉承正义 维护权利 定纷止争—中国律师叶明奇

  秉承正义 维护权利 定纷止争—中国律师叶明奇


 

  在我们的身边,就有着这样一群律师,你只要稍加了解,便会发现他们是谦逊、平凡和安静的,立足于自身,从每个受委托的个案中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和情理上据理力争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默默无闻地为社会主义法治梦做一颗铺路石。

  我们今天向大家推荐的叶明奇律师就是这样一位身上闪烁着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自强光彩,饱含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时代气息,浸润着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传统美德的讲诚信、守规矩的执业人员。

  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及良好的社会影响!

  曾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筹备、组建金融公司、实业公司、科技公司等企业法律服务项目的全过程,在公司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社会职务:

  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

  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


 

 社会荣誉:

  荣获中华名人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称号;

  荣获名人百科“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荣获昆明市司法局宣讲竞赛二等奖;

  荣获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宣讲竞赛三等奖;

  荣获法帮网“精英律师”荣誉称号;

  荣获找法网“优秀律师”;

  荣获昆明市交通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

  荣获找法网“最具影响力律师”;

  荣获找法网“律政先锋奖”


 

 经典案例:

  昆明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第一案,马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人(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云南省首例收回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诉讼案代理人;

  云南“荣宇集团”商事仲裁撤销案件代理人;

  云南省师宗县朱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

  叶明奇律师维权成功案例:

  案例一: 25万元购买房屋却遭遇无法交房 法院判房产商返还45万!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初,罗某接到朋友韦某的电话。韦某告诉罗某,他用商铺返租款45万余元冲抵房产公司的购房款,买了一套价值近70万元的98平米房屋,之后他弟媳曹某又从他手里买了这套房子。但是,因为曹某急需用钱想转卖这套房子,房子价格是6800元/㎡,总房款为666468元,曹某愿意50万卖出。如今房价居高不下,罗某认为房子低价出售的机会太难得,决定买下此房屋。后罗某与韦某详细了解后,得知此房屋在2016年5月20日,已被韦某以总价款284000元转让给曹某,曹某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合作建房协议》,但尚未支付转让款,现曹某想转让此房屋,如果罗某有意购买,韦某愿意配合二人。 于是,2016年6月8日,罗某和韦某、曹某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三人约定将预售房屋的总价款仅计算为50万元;且三人均同意罗某以284000元的价格向曹某购买其享有的预售房屋的全部合同权利,此后由罗某对韦某用返租款冲抵的45万余元购房款享有全部权利。同时,由于房屋还有部分购房款未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故三人约定合同总价款50万元由罗某分三次支付:(1)2016年6月10日以前,罗某要向方韦某支付债权转让款254000元;(2)当预售房屋第二层施工方案完成时,罗某向韦某支付债权转让价款30000元。(3)按照50万元合同总价款计算,剩余购房款216000元由罗某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罗某按约支付款项后,韦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45万余元的《收据》原件交由罗某。25万换来45万的收据,罗某觉得自己赚大了。 合同签订后,罗某一心等待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自己也好入住。然而,这一等竟是遥遥无期。两年多过去了,房产公司不仅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连房产项目都还没有动工。 眼看自己即将钱房两空,无奈之下,罗某委托叶明奇律师将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2.房产公司返还预交购房款45万余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使用费。

 辩论焦点: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由其代案外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冲抵第三人韦某的商铺返租款的。罗某是向韦某、曹某购买房屋,且罗某的购房款也是直接交给韦某和曹某的,房产公司没有收到罗某的任何款项,不应承担向罗某退款的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应当退款,也应按罗某实际支付的金额退款,不能以其代案外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冲抵韦某返租款(45万余元)的金额退款。罗某的代理律师叶明奇律师认为,本案《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债权转让人已向房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实际完成,故房产公司和罗某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1)转让债权合法有效;(2)债权人与受让人具有债权转让合意;(3)已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4)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本案中,韦某将其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商铺返租款用于冲抵预购房款,某企业管理公司开具返租款45万元往来款收据后,房产公司向罗某出具了45万的预购房款收据,证明其已收到这笔款项。因此,韦某和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成立,韦某享有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债权合法有效,且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 2016年6月1日,韦某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了曹某,并向房产公司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房产公司收到通知以后,与曹某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这意味着房产公司对本次债权转让予以确认,认可曹某享有本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债权。 2016年6月8日,罗某与韦某、曹某签订了《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约定曹某将本案合同债权转让给罗某。若房产公司房屋未建成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费等,均由罗某以45万元的债权金额,向房产公司主张权利、享受权益。原债权人韦某亦对协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对本案的两次债权转让予以认可。同时,韦某将房产公司出具的45万收据原件交给了罗某。 2016年6月9日,曹某向房产公司履行本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并向房产公司提交更名申请,将曹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罗某。房产公司收到通知并同意转让行为以后,与罗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罗某预购房产公司位于滇池路新都昌广场的某房屋,总房款为666468元,预交房款为45万余元。 至此,本案合同债权的第二次转让已经完成。罗某和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罗某在房产公司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 由于房产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该解除《合作建房协议》,并由房产公司向罗某返还预交购房款45万余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近6万元。

 法院判决:

  2019年8月20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叶明奇律师的观点,判决:(一)解除罗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二)房产公司向罗某返还房款452586.25元。

  律师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往往是陷阱!尽管罗某获得了用25万换45万房款的法院判决,但是房产公司已经负债累累,罗某最终是否能够拿到45万多的房款希望渺茫。如果她在买房付款之前,能够请专业的律师对这个房产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对房产公司尽职调查,了解房产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社会信誉度等,就不会维权如此被动了。

 案例二:

  疫情期间房东索要超千万租金 法院判决免除一年租金!

  案情介绍:

  从2020年1月底开始,国内爆发大规模的新冠疫情,疫情导致很多公司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经营难以维持的困境。其中,昆明尚水酒店(化名)也深受影响,遭受重创。 位于昆明的尚水酒店作为一家以经营住宿、餐饮、会议为主的企业,深受疫情沉重打击,从2020年2月份开始停止营业,公司收入几乎为0,还必须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同时,次承租户某禧龙公司主营婚宴业务,自疫情开始也是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直到2020年11月才逐渐恢复部分营业,并且也没有向尚水酒店交租金。 因此,面对一年上千万的租金,尚水酒店无能为力。在此情形下,房东多次催要无果,认为其主张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最终将尚水酒店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尚水酒店支付全部拖欠的房租、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380万。 就在艰难得撑过疫情的尚水酒店刚想喘口气的时候,却面临高达上千万的诉讼索赔,尚水酒店认为自己很无辜,且其已经投资了一个亿的资金对酒店进行装修、改造,不仅不该承担这笔高额的租金,也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官司败诉,尚水酒店的损失将高达一亿多。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尚水酒店委托了叶明奇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律师观点:

  叶明奇律师认为尚水酒店不仅不该支付1380万的租金,而且还有权继续租用房屋。理由如下: 一、租赁合同并未达到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不应当解除。 1、从2013年开始,尚水酒店就和原房东签署了为期28年的租赁合同,为长期更好经营,在房东同意下,尚水公司先后投入高达1亿的资金进行建设、装修、升级改造。且在经营酒店8年的时间里,尚水酒店从未有过拖欠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行为,一直诚信履行合同。2、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尚水酒店未能如期缴纳租金,是因为疫情不可抗力而导致无力缴纳,并非主观恶意拖欠租金,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二、根据国务院各部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减免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被告深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符合减免租金条件,原告应当免除被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房东属于中央企业,涉案房屋属于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因此应当免除被告一年的租金。 三、本案中,被告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行合同困难的过程中,十次向原告申请减免租金,但原告均拒不履行国家政策,不明确对被告的减免租金及租期,使得被告也无法根据政策履行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合作时间长,合作基础深厚。在原告的允许下,被告对案涉房屋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装修改造,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并未达到解除条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被告2020年度亏损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规定,原告应免除被告2020年的租金。被告未能交纳租金,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疫情爆发后,我国国内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严重恶化,为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发布了“六稳”“六保”政策,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本案中,尚水酒店作为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为响应政府号召采取停业措施,在恢复经营后亦面临客流量大幅下降,短期内难以恢复的情况,并且其在收入大幅减少甚至几近为零的情况下仍需支出员工工资、运营维护费用等维持其基本运转的成本,此情形必然导致尚水酒店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如继续按约定支付租金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悖于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恢复。

  法院最终采纳叶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免除被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

 结语: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党中央统揽全局、英明决策,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各地方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政策,律师在案件中将法理、法律和地方政策融会贯通、拿捏准确,成功得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国家的决策,法律人的践行让经济发展稳定转好,将一批批公司企业从死亡线上拉回,也才有了如今得以恢复的生活秩序。

  只有举国同心,命运与共,才会山河锦绣、国泰民安!

  执业理念:

  律者,秉承正义,维护权利,定纷止争!


 


 

  叶明奇:律师 | 执行主任

  单位: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88118405

  地址:昆明市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网站:http://www.ymqls.com

  叶明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受人之托不仅要忠人之事,更要成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视为最高利益。珍惜每次委托机会,立信于心、终于委托,坚持匠人匠心、精益求精的法律服务宗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全面、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用善良和正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叶明奇律师以其踏实、诚信的人格魅力和敬业、专业的职业素养赢得了广大客户和业界的良好口碑!

  多年的工作历程铸就了他淡泊明志、匡扶正义的优良品质,在法律界有良好的口碑和骄人的业绩,用实干和智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和好评。当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当您的企业遇到法律风险时,如叶明奇律师成为您的合作伙伴,他会以良好的人格品质、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工作经验、专业的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给您最专业的指导,最贴心的服务,最有力的法律保障,竭尽全力地维护您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光阴荏苒,岁月不居。时光更迭,有人初心不改;万物速朽,有人情怀依旧。春发、夏荣、秋收、冬藏,终点亦是起点。让法治之花绽放每个角落,让法治阳光普照所有生命,这是他的奋斗愿景;执业路上,他双手捧着光芒,一路充满力量,阔步昂扬,但问耕耘。这光芒如暖阳,给我们的美好生活筑起了温暖的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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